據(jù)媒體報道,8月28日,天津程女士通過郵政EMS寄出的總計約275克黃金制品在運輸途中丟失。經(jīng)公安機關介入后發(fā)現(xiàn),這些黃金是被郵政中轉站外包工作人員盜走。郵政最初給出的回復是:“按照保價兩萬進行賠償”,后續(xù)因250克左右的黃金被追回,郵政近日表態(tài),將對“剩下的(被盜黃金價值)進行賠償”。對程女士而言,這算是一個很不錯的消息。但對公眾而言,仍不能理解的是:倘若最終所有黃金都未被追回,是否真會是“按照保價兩萬進行賠償”?因快遞方的過錯導致物品丟失,難道不應當全額賠付?相關責任人難道沒有處罰和整治措施?
對物品做聲明價值的限定,是行業(yè)慣例。查詢中通、圓通、韻達等快遞公司官網(wǎng)會發(fā)現(xiàn),快遞公司普遍對物品的聲明價值做了兩萬、三萬的最高限定。對于聲明價值高出該最高限定的,有些快遞公司也設置了保價增值服務,但一般需要收取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八的服務費率。這個服務費率并不低,且保障也是有條件的。也因此,多數(shù)消費者并不愿意購買相當于物品真實價值的等值保價。用一般常識理解,物品交寄出后,倘若丟失,快遞公司理應全額賠付;如果運輸途中,物品發(fā)生磕磕碰碰,一兩萬的不足額保價,也應當足以彌補損失。可一旦真面臨快件丟失、短少、損毀,快遞公司給出的抗辯理由,看起來也是言之鑿鑿:沒有保價的話,依據(jù)《郵政法》第47條,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運費的3倍;購買的是未足額保價的話,只能“按比例賠付”。所謂的“按比例賠付”,指的是最終獲取的賠償金額,等于物品的實際價值損失乘以申報價值與實際價值的比值,很多時候,按照這種方式計算出來的賠付額度,相對于真實損失,可以說是忽略不計。
以央視報道的一個案例為例:2019年,北京的鐘先生通過某快遞公司郵寄了一臺價值98萬元的醫(yī)療設備到南寧,鐘先生特意選擇了2萬元的保價。鐘先生在簽收時發(fā)現(xiàn)包裝破損、外殼變形,修復需要1萬多元。鐘先生本以為2萬元的保價額度完全可以支付維修費用,但是按照上述保價算法快遞公司只用賠付他250元。
其實,快遞公司的不少抗辯理由都很難站得住腳。比如,不保價只賠三倍運費的規(guī)定,恰巧遇上“快遞方有重大過失”時,無論是否保價,都得全額賠付,這也有不少司法案例可供佐證。而具體到“黃金被盜”的這個案例,因為所涉及的是監(jiān)守自盜,走上訴訟之路的話,很可能也需要快遞方全額賠付。
類似于“只賠250元”的套路式保價格式條款,肯定能讓快遞公司在保價上穩(wěn)賺不賠,卻也會帶來公眾的不斷質疑:快遞行業(yè)的保價條款,究竟是在為公眾的物品安全“保駕”,還是在為自己的利潤“保駕”?
保價實質上是一種保險行為,理應按照保險行業(yè)的行業(yè)慣例去設計算法。顯然,“按比例賠付”的算法,距離公眾的樸素認知相去甚遠。有可能的話,最好將保險公司的服務,引入到快遞行業(yè),用鲇魚效應打破目前快遞保價一體化的“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格局。同時,相關監(jiān)管部門也應在體制機制頂層設計層面和監(jiān)管層面認真調研、謀劃、決策和執(zhí)行,對于快遞從業(yè)者的職業(yè)道德和守法意識加強教育、強化懲戒,起到警示作用,凈化行業(yè)隊伍,樹立企業(yè)正面形象,重拾消費者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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