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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八旬老太廁所喪命案”重審開庭 曾2次不予批捕4次退偵

原標題:山西“八旬老太廁所喪命案”重審開庭 曾2次不予批捕4次退偵

被告人李朋目前被羈押于霍州看守所

8月18日,山西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臨汾霍州看守所重新審理李朋涉嫌故意殺人一案,擇日宣判。

此時,距離案發(fā)時間已經(jīng)過去了整整4年。

2016年8月19日,山西臨汾霍州市樂坪村一名八旬老太程全英被發(fā)現(xiàn)死在自家?guī)鶅?nèi)。曾與程全英兒子薛文虎有過矛盾的鄰居李朋(化名)被警方鎖定為犯罪嫌疑人。

到案后,李朋始終否認殺人。此案歷經(jīng)二次不予批捕、四次退偵,2019年6月,山西臨汾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朋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限制減刑。李朋選擇上訴。

李朋辯護律師、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表示,本案無目擊證人,亦無有效證據(jù)線索,唯一的客觀證據(jù)、即從李朋指甲檢出的與被害人程全英的混合DNA基因型,不具有唯一性、排除性,“本案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李朋有罪。”

山西高院刑事裁定書

五個月后,山西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認為臨汾中院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羈押四年后重審 被告堅稱未殺人,死者家屬要求重判

8月18日晚庭審結束后,殷清利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公訴機關對李朋的指控內(nèi)容與此前并無變化,仍舊指控李朋因鄰里瑣事殺害程全英,關鍵證據(jù)仍是李朋的雙手指甲中,被檢出與被害人程全英的混合DNA基因型,“直接證明案發(fā)當晚李朋與程全英有過深入接觸”。

殷清利向紅星新聞記者講述,重審庭審中,李朋始終辯稱未殺人,稱案發(fā)當晚程全英兒子薛文虎發(fā)現(xiàn)母親死后,找到他理論,二人發(fā)生打斗,“我指甲上的程全英DNA,是從薛文虎身上沾染的。”

臨汾中院一審判決書稱,案發(fā)后偵查人員在薛文虎指甲中未檢出被害人程全英的DNA,而在李朋十指指甲中均檢出程全英的DNA,說明兩人當晚有過肢體接觸。

“李朋此前詳細供述了案發(fā)當晚他的活動軌跡。庭上也一直說,公安機關應該去調取周圍的監(jiān)控視頻和他手機的使用記錄。他想證明案發(fā)時自己一直在家打游戲、瀏覽視頻,沒有作案時間。”殷清利說。

李朋家屬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希望重審法院能夠公正審理該案,作出正確的判決,早日還原事實真相,“相信他是無罪的。”

程全英親屬則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朋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要求對其從重處罰,判處死刑并立即執(zhí)行,同時索取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0余萬元。

法院提出足跡、指紋鑒定建議 警方稱客觀原因無法鑒定

紅星新聞此前報道指出,案件資料顯示,警方并未在李朋的衣服、鞋襪處提取到被害人DNA;同時,在案發(fā)現(xiàn)場,警方?jīng)]有提取到李朋的任何痕跡。

李朋、程全英兩家僅一墻之隔,左為程全英家,右為李朋家。

案件被發(fā)回重審后,臨汾中院曾對警方提出幾點刑事補查補證建議,包括“應對李朋指甲中的擦拭物進行進一步檢驗,確定擦拭物中的構成成分;應對案發(fā)現(xiàn)場足跡、大門指紋進行提取和鑒定”等。

臨汾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于2020年4月1日出具《情況說明》稱,此前鑒定在李朋指甲擦拭物中檢出DNA基因型,檢出混合結果,該結果與死者程全英、嫌疑人李朋的DNA混合產(chǎn)生的結果相符,由于檢材極其微量,為避免檢材損耗,保證檢出成功率,未對兩份檢材采取人血紅蛋白檢測金標試劑條法進行確證實驗,無法判定檢測的為兩份檢材中的哪種細胞。

庭審中,殷清利認為,相關鑒定并未在李朋指甲擦拭物中直接提取到被害人程全英的DNA,而是其中提取到的DNA基因型,符合二人DNA混合后的結果,該檢測結果不具有唯一性、排除性,對該檢測方法提出疑問。

“在庭上我也向法院提出,申請鑒定人和相關的專家出庭作證。”殷清利說。

此外,霍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隊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情況說明》稱,由于案發(fā)現(xiàn)場足跡花紋特征點不明顯,不符合鑒定條件,因此對現(xiàn)場提取的足跡無法作補充鑒定;案發(fā)后,現(xiàn)場勘驗人員對涉案大門進行了細致地勘驗檢查,該大門為鐵質材料,表面有銹跡,因材質所限,未提取到指紋。

“小伙被指因鄰里糾紛殺害鄰居八旬老太”案時間線:

2016年8月19日晚,八旬老太程全英被發(fā)現(xiàn)死在自家的廁所,口鼻封膠帶。

2016年8月21日,李朋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霍州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8月22日,被該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6年8月29日,霍州市公安局提請對李朋批準逮捕;9月5日,霍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批捕;9月7日,霍州市公安局通知釋放李朋,并決定對其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

2016年9月29日,霍州市公安局再次提請對李朋批準逮捕;10月9日,霍州市人民檢察院再次決定不予批捕。

2016年11月3日,霍州市公安局第三次提請批準逮捕李朋;11月17日,霍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批準逮捕李朋。

2017年1月12日,霍州市公安局將該案已送至霍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轉至臨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臨汾市人民檢察院四次將該案退回補充偵查。

2019年1月29日,臨汾中院開庭審理該案。

2019年6月19日,臨汾中院作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李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

2019年11月26日,山西高院作出刑事裁定,認為臨汾中院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020年8月18日,臨汾中院重審李朋涉嫌故意殺人一案。

紅星新聞記者 劉蘋 王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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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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