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9萬 公司負責人一審獲緩刑
中國甘肅網12月8日訊 據西部商報報道 (記者 焦太霞)男子為謀取更多的供貨項目,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賄金額累計達29萬元。12月7日,西寧鐵路運輸法院對外公布對劉某的一審判決,法院以行賄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期一年執(zhí)行。
2010年9月初,甘肅眾輝新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通過其老鄉(xiāng)認識了時任中鐵二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玉樹災后重建工程項目部物資部長頡某。通過招標,劉某所在的甘肅眾輝新商貿有限公司與項目部簽訂了供貨合同。后劉某決定要感謝頡某,便于日后的工作便利。2010年9月27日,劉某讓其弟給頡某所提供的農業(yè)銀行卡上存入人民幣10萬元。案發(fā)后,頡某已退賠贓款人民幣10萬元(已追繳)。
2011年8月初,劉某找到新任中鐵二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玉樹災后重建工程項目部物資部長的高某(另案處理),希望公司能繼續(xù)給項目部供貨。高某稱劉某的供貨價位太高,如不降價就另選擇廠家,經二人商議后,劉某承諾按一定的價格提成給高某好處費。2011年8月16日,劉某讓妻子給高某建設銀行卡上存入好處費人民幣14萬元,高某全部占為己有。
2011年9月底,中鐵二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玉樹災后重建項目部需購一批瓷磚,高某告訴了劉某,經核算劉某承諾供完貨后給高某5萬元好處費。2011年10月15日,劉某指派員工給高某建設銀行卡上存入好處費人民幣5萬元。高某全部占為己有。
西寧鐵路運輸檢察院反貪局對劉某進行調查時,劉承認給高某好處費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給頡某行賄10萬元的犯罪事實。
西寧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被告單位甘肅眾輝新商貿有限公司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款共計人民幣29萬元,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劉某作為該公司的實際經營,且系行賄行為的具體實施者,應認定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劉某在反貪局進行調查時,承認給高某好處費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給頡某行賄人民幣100000元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單位甘肅眾輝新商貿有限公司處犯單位行賄罪,單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罰金已交納)。被告人劉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檢察院隨案移交涉案贓款人民幣10萬元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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