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甘肅網(wǎng)12月1日訊(通訊員葛松亮)客車超員載客,司機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近日,臨澤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司機超載而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刑的案件,以此警示廣大司機,文明載客,不要為了追求利益而觸犯法律。
2016年3月14日12時40分許,臨澤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群眾電話舉報稱:一輛由縣鄉(xiāng)公路前往縣城的大客車嚴重超員,遂指令蓼泉中隊出警巡查,蓼泉中隊民警于當日13時零5分巡邏至Y369線3KM+300M(蓼泉鎮(zhèn)唐灣村一社路段)處,發(fā)現(xiàn)魯某某持A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甘G·19200號大客車存在超員嫌疑,隨即對該車進行查處,并對車輛乘客人數(shù)進行了核查清點,經(jīng)核查:該車核載人數(shù)35人,實載人數(shù)80人,超員45人,超員人數(shù)超過核定人數(shù)128%。公訴機關認為,魯某某在道路上駕駛營運客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案發(fā)后能夠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要求依法判處。
臨澤法院審理認為,魯某某身為客運車輛經(jīng)營、駕駛人員,明知嚴重超載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結果,而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道路上駕駛營運客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在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為打擊刑事犯罪,維護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三)項等規(guī)定,做出魯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的判決。
此案是臨澤法院根據(jù)《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刑法》審理的第一例因客車超員追究駕駛員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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