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突發(fā)生前一天晚上,村民李海英曾撥打昆明市長熱線電話,反映雙方上千人聚集村口,希望政府部門調查處理。 律師供圖
近日,云南昆明中院對晉寧“10 14”施工沖突致8死18傷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海英死刑,楊富、陳俊孟死緩,楊汝明、張紅珍無期徒刑。其余16名被告人以聚眾斗毆罪被判四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緩刑。
澎湃新聞從一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處獲悉,這21名被告人中,被判緩刑的5人表示不上訴,其余16名被告人中,有14人已提出上訴。
昆明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位于晉寧縣晉城鎮(zhèn)的昆明泛亞工業(yè)品商貿(mào)物流中心(下稱晉城物流中心)的施工過程多次遭到富有村村民的阻止,致使該工地停工。為了復工,2014年10月12日,晉城物流中心投資方與被告人楊汝明簽訂該工地道路建設施工合作協(xié)議,定于2014年10月14日開工。
為達到順利開工的目的,楊汝明組織被告人楊貴明、王興賢等數(shù)百人分組,準備盾牌、鋼管等工具進行訓練。楊富、李海英、張紅珍等富有村村民獲知此消息后,組織村民商議并進行了安排,決意于10月14日阻止楊汝明方開工,并組織村民準備了散裝汽油、鋼叉等工具。
2014年10月14日上午,楊汝明組織人員到開工地點。8時許,前往集結的楊汝明方被害人王錄應等8人到富有村吃早點時,被楊富、李海英、張紅珍等人扣押、捆綁、毆打。隨后楊富、李海英、張紅珍組織村民持工具到村口聚集。
10時許,楊汝明組織大量持械人員到達晉城物流中心工地,并安排楊貴明、王興賢等人帶領各組組員駐守工地主要路口及巡邏。楊富、李海英、張紅珍等人將上述8名被扣押人員分兩組分別帶到村口相鄰的兩個路口,澆上汽油,與對方形成對峙。
15時許,雙方發(fā)生大規(guī)模持械沖突、打斗。在沖突過程中,8名被扣押人員被點燃。此次械斗致楊汝明方7人死亡,村民方1人死亡,雙方18人受傷。
昆明中院認為,在本案故意殺人犯罪中,被告人楊富、李海英、張紅珍、楊汝明作為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造成8人死亡、雙方多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均應依法懲處。李海英組織、指揮作用突出,犯罪情節(jié)惡劣,無認罪悔罪表現(xiàn),其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楊富組織、指揮作用突出,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本應依法嚴懲,鑒于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張紅珍積極參與組織、指揮,罪行嚴重,亦應依法懲處。
昆明中院還認為,楊汝明組織聚眾斗毆,造成被害人死傷的嚴重后果,亦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具有自首的法定情節(jié),積極賠償部分被害人及其親屬物質損失并得到諒解,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勸說同案被告人到公安機關協(xié)助調查,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陳俊孟持兇器對被害人王錄應實施加害行為,后果嚴重,犯罪情節(jié)惡劣,無認罪悔罪表現(xiàn),亦應依法懲處。參與本案聚眾斗毆犯罪的各被告人均應根據(jù)各自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刑責。
據(jù)《京華時報》報道,富有村村民從2012年初開始上訪,要求公開涉事工地的征地手續(xù),但至案發(fā)時始終沒有結果。當?shù)卮迕裨c當?shù)卣M織的征地鏟青人員及施工方發(fā)生沖突。此前村民已多次被征地,其中部分村民多有不滿。由此,引起村民的反感情緒越來越大,村民的訴求未得到滿足,施工方無法復工,矛盾積累,終釀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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