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上午(9月28日)從海淀法院獲悉,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
高曉松訴稱,今年7月起,他開始擔任阿里巴巴集團旗下阿里音樂集團董事長,是具有一定社會關注度和社會影響力的公眾人物。
9月14日,網上出現有關“音樂人高曉松為必要商城代言”的大量圖文信息。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發(fā)布的涉案圖片中,故意采用與原告相同或實質近似的發(fā)型、眼鏡、服飾、紙扇、坐姿和神態(tài),文字內容故意影射原告。
涉案圖片多處重點體現必要商城的名稱和網站域名,反復強調代言必要商城,故意導致公眾混淆和誤認為原告為商城代言。
高曉松表示,第一被告刊發(fā)的涉案圖文信息不僅使用了侵權的涉案圖片,涉案圖文信息的文字部分也嚴重失實,直接損害了他的人格權,網友指責其“山寨代言”。
此后,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官方微博發(fā)布《必要商城關于“高曉松被代言事件”的聲明》時,對其是否參與“山寨代言”未正面回應,卻著力宣傳商城的運營模式等。
認為兩被告侵權,高曉松起訴要求兩被告刪除涉案侵權信息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其損失30余萬元。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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