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9月22日上午,福建政和縣6月女嬰被性侵案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原判,駁回了女童父親的刑事和民事上訴請求。6月30日法院一審判處被告徐某五年有期徒刑、駁回女童家長民事賠償請求。
今年1月27日,福建南平市政和縣6個月大的女嬰遭同村堂叔徐某性侵。徐某一審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女嬰家屬表示不服。9月22日上午二審在福建政和縣人民法院第一法庭進行。法院維持一審原判,駁回了女嬰父親的刑事和民事上訴請求。
一審判決書,本照片已獲得女童父親同意使用。
22日下午,女童父親徐先生告訴探針(微信公眾號ID:news-probe),參加庭審人員有徐先生本人及其兩名代理律師、被告徐某。據(jù)徐先生介紹,法院以被告沒有提起上訴、而徐先生對一審的抗訴請求被政和縣人民檢察院駁回而維持原判;法院認為徐先生未提供為孩子治療所花費的票據(jù)等新證據(jù)而駁回其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訴求。
徐先生稱,上訴目的最主要的是為了追究被告刑責,而不是為了錢。
受害女童,本照片已獲得女童父親同意使用。
“對于要多少錢這不是我的本意,本意是對被告罪行的重新認定?!?/p>
他希望法院對原判“猥褻罪”的罪名進行重新認定,認為該罪名認定不夠準確,“被告已經(jīng)侵入了孩子的性器官,而且造成性器官的傷害?!?/p>
徐先生認為,自己女兒被性侵不是個案,而具有社會代表性。
女童父親在法院外表達觀點,本照片已獲得女童父親同意使用。
律師態(tài)度:應加重性侵犯罪的量刑 體現(xiàn)國家零容忍態(tài)度
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鄭子殷律師向探針表示,猥褻和強奸都屬于性侵犯罪,區(qū)別在于是否發(fā)生性交。他認為,法院一審判認定的“猥褻兒童罪”沒有多大問題。強奸幼女和強奸成年婦女在刑法上的認定是不一樣的,主要在是否有“插入”行為。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發(fā)的《關(guān)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31條對賠償問題的規(guī)定是:“對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為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p>
鄭子殷認為,女童父親在一審中請求判被告人徐某“賠償變換環(huán)境遷移居住地等費用損失30萬元”這在法律中是沒有規(guī)定的。關(guān)于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需要提供相關(guān)醫(yī)療證明。他同時表示,女童若今后產(chǎn)生后續(xù)治療費用,女童家長可以要求被告賠償。
鄭子殷對探針表示,關(guān)于猥褻與強奸罪的界定,以性交為目的去區(qū)分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立法的層面上,這種界定沒有考慮到性侵犯罪對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屬造成的心理傷害?!傲啃逃行┢?,對于性侵犯罪,應該用更高的量刑去體現(xiàn)國家對這種犯罪的零容忍的態(tài)度。”
“關(guān)于性侵犯罪的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現(xiàn)在做的還不夠人性化。應該通過刑事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來加重被告人的犯罪成本,否則法律的力度是不夠的,對受害人及其家庭的保護是不夠的。”
他介紹,類似案件在國外需要心理干預、法律援助、醫(yī)院等多個部門的介入,而由此產(chǎn)生的成本“不能單單由被害人及其家屬承擔,而應該是被告人去買單的”。
質(zhì)疑警方未做好證物封存
徐先生要求警方提供他之前提交的證據(jù)以進行自費重新認定,但被法院駁回。徐先生及代理律師對警方提出兩點質(zhì)疑:
一、認為其“很不負責任”,徐先生認為警方未做好證物封存工作;二、徐先生通過律師得知,警察當時提交給檢察院的批準逮捕證上被逮捕人的名字不是被告而是徐先生的名字。
案情回顧
2015年1月27日,福建南平市政和縣一名6個月大的女嬰遭同村徐某猥褻、性侵。當天是女嬰父親徐先生補辦婚宴日子,徐先生與妻子2013年9月注冊結(jié)婚,因當時妻子還不會說普通話,于是婚禮被推遲舉辦。由于家中宴請親朋接待繁忙,他將剛滿6個月的女兒交由姑姑抱著。下午4點許,25歲的徐某上前說想抱抱女嬰。因是同村族人,徐先生的姑姑忙著招待客人,就將女童交給徐某。徐某與女嬰父親徐先生是同族人,按輩分是徐先生的第五代堂弟,也就是女嬰的堂叔。
女童帶血的衣物,本照片已獲得女童父親同意使用。
“女兒帶回來時,聲音已經(jīng)哭啞了,剛換的紙尿褲不見了,下體大量出血?!毙煜壬f,他問小孩是不是摔到哪里了,徐某慌張說沒有,接著就跑開。經(jīng)醫(yī)院診斷,女嬰陰道和處女膜已經(jīng)破裂,法醫(yī)鑒定是輕傷2級。
對于案情,政和縣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認定,被告人徐某將女童抱至該村的“桐子林”茶園后“用右手無名指插入被害人陰道內(nèi)一指節(jié)多,致被害人陰道粘膜及處女膜裂傷,深達基底部。”
2月9日,徐某被政和縣檢察院批準逮捕。
5月21日,案件在政和縣人民法院開庭,但法庭以檢方?jīng)]有提供證據(jù)而沒有宣判。
6月30日上午,政和縣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宣判,判處被告徐某五年有期徒刑,徐某當庭認罪;法院駁回了女童家長民事賠償方面的請求,法院的理由是原告方“未能提供經(jīng)濟方面的證據(jù)”。女童父親向探針表示,對判決結(jié)果“很不滿意”,表示將會上訴,其代理律師也支持他上訴。
7月8日,女童父親到政和縣人民檢察院提交抗訴申請,第二天到政和縣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申請。
7月10日,政和縣人民檢察院發(fā)出《抗訴請求答復書》,稱“本院認為,一審判決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不符合抗訴條件,不予提請抗訴?!?/p>
政和縣人民檢察的答復,本照片已獲得女童父親同意使用。
8月6日,女童父親徐先生和律師到南平市人民檢察院查閱卷宗并提出重新進行物證鑒定。徐先生在第二天接受騰訊探針采訪稱,卷宗由律師查閱,事后律師向檢察院提出了建議和幾處異議。關(guān)于重新鑒定物證請求,檢察院稱會考慮,讓其等通知。
網(wǎng)絡輿論關(guān)注度高
此案經(jīng)探針(微信公號ID:news-probe)連續(xù)報道后,引發(fā)強烈關(guān)注和討論。微博話題#六個月女嬰遭強奸#在5月21日12點的閱讀量為423.3萬、討論量為7300多條,而到了9月22日15點,閱讀量激增到3425萬、討論量超過6.8萬條。其中有多名網(wǎng)友在法庭再次開庭前上傳了個人手持寫有要求法庭重審字樣的紙張的照片。而圍繞事件而建的QQ討論群,目前成員超過400人。
為保護女兒計劃搬家 微博未有代筆
徐先生曾向探針透露,由于家住農(nóng)村,而鄉(xiāng)親對此事關(guān)注太高,為保護孩子,他和妻子計劃離開家鄉(xiāng),去別人不認識的地方生活,并想更改姓名。但他父母又都60多歲了,尤其是其父親今年腰椎骨摔斷至今尚未完全恢復,這些都讓他故土難離。
本照片已獲得女童父親同意使用。
徐先生9月22日向探針介紹,他近幾年因結(jié)婚生孩子在家務農(nóng)而沒有外出打工,主要以種田和經(jīng)營茶園營生。目前家庭收入除去開銷后有2萬元左右。
“今年糧食都不夠吃”,他向探針介紹,因為妻子是外國人不會中文無法外出打工,家中勞動力其實只有他一人。
徐先生曾在自己微博上傳自己家中的照片,他向探針確認了這些照片的真實性。照片顯示,房子為磚土結(jié)構(gòu),墻體存在明顯開裂、墻皮脫落,一張室內(nèi)的照片中,室內(nèi)家具陳設較簡單雜亂。
本照片已獲得女童父親同意使用。
案件被報道后引發(fā)廣大網(wǎng)友關(guān)注,有網(wǎng)友質(zhì)疑徐先生微博存在代筆。徐先生向探針申明,他雖是初中學歷但時常上網(wǎng)查資料,平時也看一些小說等,他的微博都是自己所寫。
文:探針/馬佩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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