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婧姝)我國第一部反家暴法律草案進入審議程序。受害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政府設置臨時住所等內容被寫入草案當中。
草案規(guī)定,中小學、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若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家暴或疑似家暴情況的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guī)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家暴定義限于“家庭成員”
反家暴法草案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如下定義:所稱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不同,草案并沒有將精神方面的侵害寫入其中。
對此,曾對征求意見稿提交過建議的泰和泰(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竹一認為,草案中對家庭暴力的具體情況進行了列舉,使傷害和糾紛發(fā)生后有判定的客觀標準,精神方面的傷害,比如冷暴力,在實際的司法判定中很難有客觀標準,舉證困難,可能會造成自由裁的問題,所以草案中并沒有最終將其寫入其中。
西南政法大學婚姻家庭法專家李俊則表示,目前的定義比較簡化,冷暴力雖然沒有明確寫入其中,但“等”字為冷暴力的判定留出了空間,“如果有足夠證據(jù)表明確實存在冷暴力且造成傷害,還是可以認定為家庭暴力的”。
對于同居關系是否適用于反家暴法,楊竹一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此次反家暴法針對的是“家庭成員”,與我國相關法律體系內對家庭成員的定義一致,這其中不包括同居關系。李俊認為,未來不排除婚姻家庭立法對家庭成員定義的改變,這為同居關系適用于家暴法留出了空間。
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不超6個月
2008年,最高法選擇9個基層人民法院開始試點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贍養(yǎng)、撫養(yǎng)、收養(yǎng)、繼承等民事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有關律師和專家在接受北青報采訪時均表示,目前申請安全保護裁定的人數(shù)相比受到家暴的人數(shù)非常少,立法有助于改變這樣的情況。
根據(jù)反家暴法草案,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院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李俊指出,草案中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規(guī)定沒有涉及離婚,體現(xiàn)了反家暴法的專門化和專業(yè)性,實際上提高了保護力度,適用范圍也更加廣泛,因為家暴除了夫妻之間,還有父母和子女之間的家暴,而且有些夫妻間發(fā)生家暴但不會離婚。
而6個月的時間選擇可能是根據(jù)此前試點中的短期和長期保護等情況簡化而來,實際操作中應該有所變通。6個月以后如果仍存家暴危險,受害者可以反復申請保護令,建議法律在這方面有更為明確的規(guī)定。
政府應為家暴受害人設立臨時住所
草案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另規(guī)定,縣級或者設立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住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幫助。
資料顯示,一些地區(qū)已經設立了家庭暴力臨時住所,但是入住率較低。重慶市豐都縣2008年成立的臨時住所至今無人居住?,F(xiàn)有救助場所難以滿足家庭暴力受害人保護隱私、尋求更多救助等特殊需求。
對此,李俊分析,入住率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從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上,女性遭遇家暴后習慣回娘家或者求助朋友,而且宣傳力度不夠也造成了民眾對臨時住所并不了解,不清楚其存在、具體的花費和運作。另外,很多家暴發(fā)生在農村,而臨時住所多設在城市,如果農村女性遭遇家暴,去臨時住所可能會有交通方面的不便。他認為,任何法律都有進步的空間,反家暴法出臺之后,“需要教育、宣傳等各方面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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