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鋼峰生前全家福照片
2011年于鋼峰被民警帶走3天后在項城市公安局“口吐白沫死亡” 河南“嘔吐死”案今再審
今天上午,河南省西華縣法院正式開庭審理2011年“嘔吐死”案,于鋼峰的父母參加庭審。
四年前,32歲的于鋼峰被河南項城市公安局民警帶走3天后,家屬接到警方通知,“于鋼峰于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發(fā)疾病,口吐白沫死亡?!?/p>
兩年前,2013年12月15日,在案發(fā)2年后,涉嫌濫用職權罪的項城市三名刑警被項城市法院認定罪名成立,但鑒于三人有自首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較輕,被免予刑事處罰。后因于鋼峰家屬及其代理律師向多部門提出申訴,周口市中級法院指定西華縣法院再審此案。
中午,該案代理律師張雨接受法晚記者采訪時表示,上午進行到了質證階段,“按照相關法律,應該是西華檢察院用自己的起訴書,我們有權要求檢方回避,但是法院未予準許”。
今天12點,西華法院休庭,下午繼續(xù)審理。
案情回顧3名民警涉濫用職權被處分記過
2011年10月23日,河南周口男子于鋼峰在鄲城縣汽車站被項城市公安局民警帶走,警方稱其涉嫌盜竊一輛面包車。三天后的26日凌晨,于鋼峰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隊辦公室內。家屬稱死者整個上半身呈黑紫狀,雙手呈現烏紫色,腳面、手腕、小腿處有多處傷口,據此懷疑其受刑訊逼供。而警方則堅稱于鋼峰因突發(fā)疾病,口吐白沫“嘔吐而死”。
“嘔吐死”經媒體披露后,引發(fā)廣泛關注。項城警方隨后回應《人民日報》稱,會徹底調查死因,并召開新聞通氣會,不過此后再無下文。
項城公安回應,賠償提高到80萬,并于4月底帶來三份文件,包括5名涉案民警的處理決定、一份《民事賠償標準和數額》和一份《協(xié)議書》。
處理決定顯示,兩名領導被“免予黨紀處分”,兩名民警被行政警告,一名民警被行政記大過。家屬認為處理結果“過于輕率”。
該案代理律師張雨告訴記者,家屬遞交了重新尸檢的申請,但尚無新的進展。
2013年10月9日,項城市檢察院對項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張向華、刑偵大隊一中隊副中隊長馬良冀、刑偵大隊一中隊偵查員劉威力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并隨后提起公訴。同年12月15日,項城市法院作出判決。
項城市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張向華、馬良冀、劉威力三名被告人在偵查于鋼峰涉嫌盜竊犯罪一案中,對犯罪嫌疑人于鋼峰違法超時傳喚、違法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以至于鋼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
上午連線家屬稱有目擊者出庭作證
于鋼峰的弟弟于鋼領接受法晚記者采訪時表示,四年來父母和他一直活在痛苦里,哥哥的離去給整個家庭帶來沉重的傷害,“我嫂子離家出走了,哥哥的孩子已經輟學了,可以說他的家庭是妻離子散,而父母由于過度悲傷,身體也變得非常糟糕,父親哭瞎了一只眼,母親傷心過度,身體非常虛弱,經常半夜起來坐在院子里哭?!?/p>
由于在國外打工,于鋼領無法參加庭審,其父親于根生將參加庭審。
對于是否有新的證據提交,于鋼領表示,會有新的證據提交:“會有一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他見證了我哥被打的過程,但是從去年到現在,我的父母和律師多次要求法院聯合檢察院重新尸檢均被拒絕?!?/p>
于鋼領說,哥哥的尸體仍在項城殯儀館。
再審起訴書未做變化
法院判決后,于鋼峰的家屬和代理律師——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文元、張雨均表示,項城市法院未通知他們開庭就審結此案,屬于嚴重違法,因此向檢察院申請?zhí)崞鹂乖V,并向多部門控告項城市法院阻礙律師參與訴訟,同時提出申訴。檢察院未做回復,申訴一事經媒體報道后,項城市法院作出再審的決定。
項城市法院再審決定書稱,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項城市法院院長發(fā)現,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經提交項城市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案未能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確定庭審時間,程序違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再審條件。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項城市法院決定,該案由項城市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在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決定再審之后,周口市中級法院指定西華縣法院再審,但起訴書未做變化,依然用項城市檢察院的起訴書。對此,雖然代理律師提出了異議,但最終未做改變。
焦點1 尸體為何有多處傷痕?
據人民網報道,此前于鋼峰的家屬稱,剛得知于鋼峰死亡那幾天,家屬多次向項城市公安局要求見見人,“他們說人在醫(yī)院躺著?!?/p>
報道稱,2011年10月29日,經過一再要求,家屬終于在項城市殯儀館見到于鋼峰的尸體。家屬稱,于鋼峰尸體有多處傷痕,雙手呈黑紫色,手腕處及腿部有勒痕。
于鋼峰的妹夫鄭樹龍曾表示,于鋼峰生于1977年,身高1.75米,體重85公斤。死前身體健壯,無心臟病,無高血壓,無任何遺傳性疾病。按照農村的說法,30歲出頭的漢子,正是“壯勞力”。
據河南日報報道,2012年5月10日,項城市公安局接到尸檢報告,報告顯示:于鋼峰系肺動脈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環(huán)功能衰竭死亡。
死者頭發(fā)中檢測出單乙酰嗎啡和嗎啡成分,提示其長期吸食嗎啡類毒品。死者雙手腕見環(huán)形分布皮膚損傷,結合案情分析,符合佩戴手銬所致。雙踝關節(jié)上方見環(huán)形分布皮膚暗紅色變,符合與環(huán)形物體接觸所致,同時檢見死者雙小腿及雙足輕度浮腫,不排除其雙下肢曾較長時間處于限制活動狀態(tài)。
限制雙下肢活動及血液高凝狀態(tài),可以引起下肢深部靜脈血栓形成,脫落后可隨血液栓塞肺動脈。死者左側第2-5肋骨前線處骨折伴肋間肌輕度出血,但相應部位胸部體表未檢見損傷痕跡……分析該肋骨骨折系胸外按壓過程中形成。
5月11日,項城市公安局將鑒定結論告知了死者家屬。
焦點2 “免刑罰”的量刑是否偏輕?
據新華社此前報道,項城法院判決認定,3名被告構成濫用職權罪,但3名被告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一判決引發(fā)輿論質疑,許多網友對被告被免予刑事處罰感到不可理解,認為量刑過輕。
項城市檢察院指控,3名被告人在偵查于鋼峰涉嫌盜竊犯罪一案中,對犯罪嫌疑人于鋼峰違法超時傳喚,違法執(zhí)行監(jiān)視居住強制措施,以至于鋼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發(fā)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
判決書顯示,庭審過程中,3名被告人均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根據張向華供述,監(jiān)視居住的執(zhí)行地點應為一家賓館,執(zhí)行人應為派出所,但為了辦案方便,實際在刑偵大隊辦公室執(zhí)行,執(zhí)行人是刑偵大隊的警察和巡防隊員。
馬良冀供述稱,于鋼峰是自己和其他民警一起抓的,于鋼峰也交代了盜竊7輛面包車、所得贓款用于吸毒的情況。馬良冀還稱,執(zhí)行地點和執(zhí)行人是張向華安排的,“知道這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辦案中存在超時的現象”。
代理律師劉文元認為,對于是否確定適用濫用職權罪名,案卷材料的事實不清,而且,如果確定適用濫用職權罪的話,就漏訴了主要被告,因為3名被告都沒有決定監(jiān)視居住等命令的權力。
目前,于鋼峰父母和代理律師已到項城市檢察院提請抗訴。
鏈接河南“嘔吐死”案
■2011年10月23日,于鋼峰被河南項城市公安局公安人員帶走,隨后死于公安局刑警大隊辦公室。警方堅稱于鋼峰因突發(fā)疾病,口吐白沫“嘔吐而死”。
■2012年7月,于鋼峰死了9個月后,死因仍不明。盡管河南周口市官方表態(tài)“高度重視”也有兩個月了,警方和檢方仍沒給交待,家屬還是不清楚死因。
■2013年12月,3名民警被河南項城市法院判決構成濫用職權罪,但均被免予刑事處罰。
正文已結束,您可以按alt+4進行評論
已有0人發(fā)表了評論